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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化是堅定的改革方向,有法可依意義重大。
(來源:能源新媒 文/徐進 作者系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總經濟師)
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能源領域統領性、基礎性的法律,全文包括總則、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監督管理等九章共80條,其中涉及能源市場體系大體有8條(包括總則1條、能源市場體系7條),不僅標志著能源市場法治化建設邁出了堅實步伐,而且給能源市場消費轉型提供了新的指引,對激發能源市場活力、推動綠色能源市場消費動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填補了法律空白
能源市場體系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復雜的體系。這是因為其涉及多種不同的能源類型、日益復雜的交易機制以及面向全球化的市場結構。市場化是我國能源領域改革的主方向和大目標。這是基于市場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獨特作用。盡管我國能源市場化程度在逐年提高,但政府仍在能源市場交易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如何更好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兩只手”作用,一直是大家比較困惑的問題。
《能源法》的《總則》中第6條明確規定,“國家加快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效的能源市場體系,依法規范能源市場秩序,平等保護能源市場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還有“國家鼓勵、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促進能源市場發展”,對能源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給予明文規定,確立市場配置能源資源的基本制度,提出建設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提出切實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防止市場失靈帶來的風險。
《能源法》實施必將為能源市場體系建設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更加完善、健全、高效的能源市場體系,進一步推進能源市場“去中心化”和能源價格市場化改革,構建更為公平、更加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形成不同能源類型、不同層面市場的參與主體,切實改變目前能源市場體系形成過程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不斷提高能源資源配置效率,真正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效”的能源市場體系。
優化了能源定價機制
價格改革是能源領域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事關“雙碳”目標能否順利實現和新型能源體系建設的成敗。能源價格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價格,其波動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深遠,“牽一發而動全身”。當前,我國仍然依靠中長期交易來確定能源價格。這種做法實際上保證了用戶側能源價格的穩定,但偏離了市場的供需關系,并非符合市場規律的定價機制,難以真實反映能源資源稀缺程度、產品供求關系和環境影響成本等。
《能源法》關于能源定價機制的有關要求主要集中在第45條,明確提出要“建立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制定、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能源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真實、準確提供價格成本等相關數據”。
上述規定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一脈相承。《決定》針對能源電力價格市場化不夠的問題,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要素價格機制,防止政府對價格形成的不當干預”以及“優化居民階梯電價、氣價等制度,完善成品油定價機制”。這意味著能源價格的形成既要適當考慮政府宏觀調控的要求,又要重在考慮市場因素的決定性作用,以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能源定價形成機制。這是建設現代能源市場體系的關鍵核心所在。
理順了能源價格雙軌制
能源價格雙軌制是指政府定價與市場價格并存,存在“計劃”和“市場”兩種定價機制。雙軌制是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階段采取的一種特殊價格管理制度。譬如,在電價方面,政府定價包含了上網標桿電價以及銷售目錄電價,而市場定價就是電力市場直接交易電價;在氣價方面,目前氣價體系依然存在氣源和用戶兩個價格雙軌制。雙軌制有利于控制能源成本、促進能源消費和保障居民用能需要,但其副作用亦顯而易見,如造成市場扭曲和資源配置效率低下、企業運營困難和行業不穩定、消費者負擔加重以及市場公平性等問題。
《能源法》提出,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依法加強對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的監管和調控,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按照市場規則公平參與能源領域競爭性業務;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通過訂立長期協議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強合作、協同發展,提升能源市場風險應對能力;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我國能源體制改革一直是按照市場化思路在穩步推進,但市場化并不完全排斥政府調控。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政府需要借助適當經濟杠桿和政策進行調控并在自然壟斷領域深化改革,以保障能源市場安全穩定,如在電網領域實現輸配電價和“購銷價差”脫鉤。同時,要區分不同情況,通過并軌、優化價差等措施,盡量避免甚至最終取消能源價格雙軌制。這是能源改革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和任務,包括對居民電價和氣價推行更加優化階梯定價模式,以及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形成上網電價,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等。
打通了能源交易“梗阻”
當前,我國能源市場仍存在交易體系尚不完整、統一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不統一、市場分割、跨省跨區交易存在壁壘和地方保護比較嚴重等不足,以及價格不能有效調節能源供需矛盾、煤電“頂牛”時有發生、能源用戶對能源產品選擇空間小、能源利用效率低下、新能源大規模消納難、各種歧視性政策層出不窮等問題突出,不可避免地提高了能源交易成本,阻礙了能源資源在全國更大范圍內共享互濟和優化配置。
《能源法》分別在第42條和43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提出“推動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建立功能完善、運營規范的市場交易機構或者交易平臺,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產品范圍,完善交易機制和交易規則”,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統籌調度組織,保障能源運輸暢通”,并進一步明確“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機制,按照規定公開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接入和輸送能力以及運行情況的信息,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等。
大家知道,我國能源資源和用能需求呈逆向分布的特點,決定了我國能源供應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乾坤大挪移”,實現更大范圍內更高效配置。這就要求切實樹立大能源觀,構建全國統一的能源大市場,統一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及時清理各種歧視性政策,努力打通影響能源正常流通的堵點、痛點,真正打破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行業條塊分割和各自為政的格局,讓能源資源更加順暢地流動起來,實現能源資源更加高效調配利用。
關注能源價格變動風險
大家或許仍記憶猶新,2021年前后我國曾經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電荒。由于電力供應不足,不少地方實行“拉閘”限電,不僅影響了居民用電需求,而且給整個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了巨大壓力。其罪魁禍首是因為煤炭企業“去產能”過于激進和進口煤斷崖減少等而引發的煤價居高不下、電企發電意愿下降。總體來看,能源作為現代社會運行的基石,其價格起伏對社會經濟穩定運行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都會產生深遠影響。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能源價格變動而引發的風險,《能源法》提出,“國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提升能源價格調控效能,構建防范和應對能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機制”,支持“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通過訂立長期協議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強合作、協同發展,提升能源市場風險應對能力”,要求“積極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有效防范和應對國際能源市場風險”。
大家知道,能源市場風險主要是能源價格和需求波動導致的交易風險。其破解之道還需要樹立市場化思維、借助市場化手段去解決。
一是切實完善能源價格調控機制,讓能源盡可能回歸最基本的商品屬性,讓市場來定價,讓價格反映供需,讓價格體現不同的能源資源價值、環保價值;二是建立健全能源市場風險防范機制,優化一次能源產供銷儲協調運行機制,構建煤炭、電企、鐵路三方互保聯營機制,強化戰略性資源保底管控機制,形成高效保供穩價的長效機制;三是持續深化國際能源交流合作,有效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拓展能源雙向交流新渠道,推進能源進口多元化,更好地端牢能源飯碗。